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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少禄与马顺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禄,马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马少禄,男,壮族。被执行人马顺福,男,壮族。申请执行人马少禄与被执行人马顺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少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顺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顺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支行古潭营业所622XXXXX8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4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