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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旭辉诉被告田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辉,田正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84号原告陈旭辉,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荣堂,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正晓,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旭辉诉被告田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旭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正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辉撤回对被告田正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