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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青与邱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邱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4号原告:常青,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邱红星,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诉被告邱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