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青与邱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邱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4号原告:常青,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邱红星,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诉被告邱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张从容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