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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娄振波与林成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振波,林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娄振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林成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娄振波与被执行人林成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购粮款479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27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6年6月1日前返还欠款,现申请人同意本次终结,若到期未还款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