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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立新申请执行索中华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新,索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23执2号申请执行人立新,男,藏族,青海省天峻县人。被执行人索中华,男,藏族,青海省天峻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峻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索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索中华向申请人立新支付现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索中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索中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天峻县支行开设有储蓄账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索中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天峻县支行的储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开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六十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