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鸿志与王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志,王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31号原告王鸿志,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芬,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志与被告王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立刚、被告经本院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原告到被告在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开办的经销“融峰码诺”牌家具的家具店购买家具。原告在2014年4月28日向被告支付全部家具货款共计12万元后,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交货。然而,到2014年6月20日时,被告并没有到货交货,只是给原告出具了一张货款收据,同时承诺会尽快到货交货。2015年1月24日,被告依然没有向原告交货。当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与原告共同达成并书写了一份《协议》,约定2015年2月5日前到货,如无法按期到货,按购买家具款双倍退款。如三日内不履行双倍退款,每延迟一日按双倍退款额的千分之八向顾客支付违约金。2015年2月5日,被告依然没有交货。原告找被告,被告从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撤店。故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双倍退还货款24万元;2、被告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上述货款之日止,每日按照应退还货款额的千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11日,违约金计算方法为24万乘以千分之八乘以428天=82176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未出庭、为举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2014年4月28日,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原件)及手机银行转账交易截图四张(复印件)。证明:转出账号×××的户名是原告王鸿志,收款人账号×××的户名是被告王亚芬,开户行是招商银行;原告王鸿志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于2014年4月28日和2014年4月29日分4笔分别向被告王亚芬的招商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49999元、29999元和2万元,共计119998元。原告证据二、2014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原件)。证明:被告王亚芬收到原告王鸿志家具货款12万元。原告证据三、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原件)。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家具款后一直未交货,双方约定,如2015年2月5日前仍无法交货,被告应按家具款双倍退款。如三日内不履行双倍退款,每延迟一日按双倍退款的千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证意见情况如下:对被告未出庭,本院推定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原告到被告在哈尔滨月星国际家居广场经营的“融峰码诺”家具店购买家具。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家具款12万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交货。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货款收据。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载明:2015年2月5日前到货,如无法按期到货,按购买家具款双倍退款。如三日内不履行双倍退款,每延迟一日按双倍退款额的8‰向顾客支付违约金。被告签名,并加盖了“融峰码诺”家具店印章。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交付家俱,逾期,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协议约定双倍返还货款及按日8‰支付违约金问题。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被告应按人民银行年利率24%上浮30%计付违约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芬返还原告王鸿志货款12万元;二、被告王亚芬以12万元为基数向原告王鸿志付违约金(自2015年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之和款项上浮30%计算)。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0956元;被告负担3400元(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满堂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