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卜小玲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小玲,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卜小玲。被执行人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卜小玲与被执行人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672.3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5672.38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劳人仲案字(2016)第0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