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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陈虎、霍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虎,霍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虎,男,蒙古族,教师,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霍金山,男,蒙古族,教师,住扎赉特旗。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虎、霍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虎、霍金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虎、霍金山依法给付5173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虎、霍金山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1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