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业余与邓禹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业余,邓禹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民初466号原告尹业余,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军,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邓禹高,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尹业余与被告邓禹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生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业余及委托代理人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禹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业余诉称,2015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要求原告发一批鱼饲料给他销售,另加自己有十来亩精养鱼池,并承诺在公历元旦前陆续付清货款,愿意承担赊欠期间的利息。至此,从2015年6月6日起至7月7日止,被告先后收原告饲料18.64吨,每吨价格为2950元,共计55000元。被告对收以上饲料于2015年7月1日出具欠条37000元和7月8日出具欠条18000元,共计55000元二张欠据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多次承诺付清货款给原告,但每次都是谎言。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偿付原告鱼饲料款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邓禹高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尹业余经人介绍与被告邓禹高相识。2015年6月6日至7月7日,被告邓禹高先后从原告尹业余处购买鱼饲料18.64吨,双方约定每吨价为2950元。被告邓禹高于2015年7月1日和7月8日分两次向原告尹业余出具欠条,其中2015年7月1日的欠条注明:“欠条尹业余现金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第一笔6月6日23600元,二笔6月23号13400元(月息1分)欠款人邓禹高2015.7.1”,2015年7月8日的欠条载明:“暂欠尹业余现金壹万捌仟元整(月息1分)(¥18000元)欠款人:邓禹高2015.7.8”。之后,原告尹业余多次找被告邓禹高催要货款,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尹业余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邓禹高向原告尹业余出具的欠条两张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禹高向原告尹业余购买饲料,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邓禹高拖欠原告货款,有违诚信原则。原告尹业余要求被告邓禹高给付货款55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禹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尹业余给付货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7000元为基数的部分,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货款18000元为基数的部分,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从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案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邓禹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生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