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腊元、陈红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特36号申请人徐腊元。申请人陈红喜。上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在虎,系洪湖市戴家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腊元、陈红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腊元、陈红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洪湖市戴家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申请人陈红喜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徐腊元医疗费(包括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2000元整(此费用不包含申请人陈红喜前期已支付的费用)。申请人陈红喜已履行,双方无其他争议;二、申请人徐腊元自愿放弃做法医鉴定,今后徐腊元因此伤情产生的其他费用与申请人陈红喜无关。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尽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