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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辖12号原告:龙口龙衡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芦头镇韩栾村西。法定代表人:迟恩范,经理。委托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霞,市长。第三人:王希光。原告龙口龙衡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希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苏宁雪审 判 员  张爱玲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祎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