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亦栋、王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杨亦栋,王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5946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XXX号。负责人: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亦栋,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小华,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杨亦栋、王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8.24元,减半收取1,204.12元、保全费1,047.0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