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金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特51号申请人王超,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上海新金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飞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雯菁。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超与上海新金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超与上海新金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8日结束;上海新金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超人民币12,529.87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转账至王超银行账户;双方均无异议,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超与上海新金浦服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霄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