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杨吉昌、大连市轻工业管理局第二供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杨吉昌,大连市轻工业管理局第二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大连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退休法律顾问,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新生巷。被执行人杨吉昌,男,汉族,大连市轻工业管理局第二供销公司副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市轻工业管理局第二供销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新生街64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杨吉昌、大连市轻工业管理局第二供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但尚不足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