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邵玉美与陈乐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美,陈乐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058号原告:邵玉美。委托代理人: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乐迪。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美与被告陈乐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玉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邵玉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邵玉美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林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