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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X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XXX因手中无钱花用,欲行盗窃。当晚23时许,XXX来到监利县容城镇刘八台村一组某某巷号彭某甲家附近。XXX先进入与彭某甲家相邻的一在建房屋的阳台上,随后使用一架木梯爬入彭某甲家四楼进行盗窃。在三楼房间内翻找财物时,XXX被回家的彭某甲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前罪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乙、潘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出监检公诉量建(2016)39号量刑建议书,被告人XXX具有自愿认罪、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由被告人X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