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辰与钱九鸿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辰,钱九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王辰。被执行人:钱九鸿。王辰与钱九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九鸿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辰案款9655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