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956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