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界首市宏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张军、欧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宏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张军,欧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界首市宏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西路刘腰庄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6141301-3。法定代表人:衡孝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501,组织机构代码:66144817-9。负责人:樊惠平,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军,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审被告:欧德海,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与被上诉人界首市宏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曾约定有关纠纷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能按照有关合同纠纷及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权,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界首市宏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据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供货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向界首市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因界首市宏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界首市人民法院辖区,该约定合法有效,界首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涉案合同及协议管辖条款的真实性、有效性问题,应当经实体审理确认,不属管辖权异议程序性审查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汝佺审判员 项 民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