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54号原告:刘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兰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