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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54号原告:刘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兰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