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开旺,李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旺,李建春,周洪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166号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8519-2。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灵,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何开旺,男,生于1975年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建春,女,生于1981年4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洪坪,男,生于1973年1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开旺、李建春、周洪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