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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霍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亚男与唐开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亚,唐开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霍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潘亚男被申请人:唐开文申请人潘亚男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唐开文给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开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