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董洪泊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260号原告董洪泊。委托代理人高炳来。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领域1号楼B座16层。负责人苗笑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泊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泊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