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教育局、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教育局,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教育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唐永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青松,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平,校长。委托代理人赵青松,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洪腾公司)诉南充市嘉陵区嘉陵教育局(以下简称嘉陵教育局)、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嘉陵思源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鸿腾公司申请追加嘉陵思源学校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嘉陵思源学校为本案的被告。原告四川洪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彦、被告嘉陵教育局和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洪腾公司诉称,2013年11月,嘉陵发改局核准项目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建组作为招标人,委托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为PF20130912002。嘉陵发改局对该项目的批准文号为“南嘉发改【2013】202号,”确定的项目业主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建组。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了投标,并于2013年12月17日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经过评标,原告被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但原告并未中标。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以原告有业绩造假行为,要求原告缴纳罚款,才能退还保证金。不得已,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嘉陵发改局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建设局依法主动撤销了其处罚决定,原告亦撤回了行政诉讼。事后,原告无数次要求嘉陵发改局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嘉陵发改局却一直拖延,未作任何处理。现被告占用原告资金80万元,已达20个月之久,给原告资金周转带来巨大困难,依法应由被告按市场交易惯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四川鸿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特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施工招标文件,拟证明文件确定核准的项目业主是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核准人是嘉陵发改局,本案项目审批部门是嘉陵发改局而不是建设局;文件确定的收款账户是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嘉陵发改局应承担责任;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3条,项目审批部门和统计部门均是嘉陵发改局;第10.24条,原告确定为第三中标人,是属于中标人还是评标中候选人,本案原告作为候选人属于在评标过程中,作为候选人在评标过程中,即使有作假存在,也是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而不是不予退还保证金;2、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原告向建设网缴纳80万元保证金。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建设局经过审查,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原告有投标行为,被告称原告在投标过程中有造假行为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嘉陵教育局答辩,1、嘉陵思源学校及其筹备组是依据嘉陵区委及人事局授权成立的;2、筹备组已经成为嘉陵思源学校,并办理登记成立;3、筹备组在2013年发出招标通告,由于包括原告在内的其它原因,导致招标作废,在2014年再一次招标公告,在期间给我方筹备组造成了损失;4、嘉陵教育局及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从未收到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80万元的任何书面文件,我方不知情;5、嘉陵教育局和嘉陵思源学校是独立的,嘉陵教育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6、由于原告参加的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是邀约,并公布在网上,该项目资金来源是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南府发第(2013)3号文件第46条约束;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有法院裁决;原告方起诉四倍资金利息,过错在原告方;保留向原告追偿由于原告方造成本次招标作废造成损失的权利。被告嘉陵教育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嘉陵思源学校登记证明文件,拟证明原告错列主体;2、工程招标备案资料,拟证明备案项目是经过职能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3、招标公告两份,拟证明招标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发生两次招标是第一次招标作废,才有2014年1月13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且已经履行并交付学校,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第一次招标行为作废;4、招标文件,南府发(2013)3号文件,拟证明该项目是全额政府拨款;投标函第5条,证明嘉陵教育局及筹备组是依据法定的程序来做的;原告要对他们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关于原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取消资格,是属于评标过程中,还是评标后,请合议庭裁决;南府发(2013)3号文件是否适合本案,效力认定问题请法院裁决。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答辩,我方不应承担责任,钱不是向我方缴纳的,关于钱的缴纳和退还由法院裁决,其它的答辩意见同嘉陵教育局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嘉陵思源学校未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经南充市嘉陵区发展改革局(下称嘉陵发改局)批复发布《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其内容为:“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1招标项目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已由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南嘉发改20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建设资金来自香港言爱基金有限公司捐赠1,000万元,其余资金为申请上级补助、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建组;1.2招标项目为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南嘉发改202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PF20130912002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3、投资人资格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行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010年以来至少已完成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其中3.4.1投标保证金的约定为:“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至其企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建行高版网银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帐截至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15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捌拾万元”,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约定为“投标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后,投标人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推入投标人基本账户”;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头指数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0.16关于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的约定“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或签订承包合同后发现的,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施工合同签订或工程已开工建设发现的,解除承包合同,中标人所缴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且所完成工程量不予计价,同时赔偿为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0.24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携带类似业绩原件提供给招标人、监管部门并将查验结果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备查。如在评标中发现业绩、人员证件造假者,取消中标资格;中标后发现业绩、人员证件造假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款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作特别承诺。若法定代表人笔迹鉴定后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属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控处罚……”原告四川洪腾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了投标,并于2013年12月17日向四川建设网指定建行高版网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但原告四川洪腾公司未到嘉陵发改局开具收据。经过评标,原告被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因次三位候选中标人之间的举报,导致第一次招标作废。后原告四川鸿腾公司要求被告嘉陵教育局、嘉陵发改局及嘉陵思源学校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但三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同意退还保证金,致使保证金一直拖延至今未退还给原告四川洪腾公司,原告四川鸿腾公司遂于2015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原告四川鸿腾公司起诉时将嘉陵发改局作为被告,经本院审理认为嘉陵发改局在本案中履行的是行政监管责任,对其起诉不应在民事案件中解决,遂裁定驳回原告四川鸿腾公司对嘉陵发改局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在第一次对外招标作废后,又向外重新招标,该校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嘉陵思源学校已于2015年7月7日成立,现已向外招生,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的权利义务已由被告嘉陵思源学校承接。本院认为,2013年11月,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对外发布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嘉陵发改局批准招标项目,其所发布的招标施工招标文件不违反国家关于招标管理规定,应合法有效。虽业主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但建设资金来自香港言爱基金有限公司捐赠1,000万元、申请上级补助、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经嘉陵发改局批准,委托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招标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招标,原告四川洪腾公司要求确认此次招标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四川洪腾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嘉陵思源学校虽辩称其未收取原告鸿腾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3.4.3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约定为“投标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后,投标人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金推入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告嘉陵教育局虽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的组织者,但被告嘉陵思源学校作为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筹备组的权利义务承接者,系独立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诉讼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嘉陵教育局不应承担退还保证金的法律责任,退还保证金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嘉陵思源学校承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嘉陵思源学校是否应该退还原告四川洪腾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原告四川洪腾公司按照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发布的施工招标文件,按时将保证金80万元缴纳在四川建设网指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内,该施工招标文件合法有效,所有参加竞标的投标人以及招标人均应严格遵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发布的施工招标文件10.24以黑体字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携带类似业绩原件提供给招标人、监管部门并将查验结果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备查。如在评标中发现业绩、人员证件造假者,取消中标资格;中标后发现业绩、人员证件造假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款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作特别承诺。若法定代表人笔迹鉴定后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属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控处罚”,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为“中标后发现业绩、人员证件造假者,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资人”之规定,中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在本案中原告四川洪腾公司只是在评标过程中作为第三候选人参与竞标,其没有收到招标人被告嘉陵思源学校筹备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故综合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四川洪腾公司已经中标,被告嘉陵思源学校不予退还原告四川洪腾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同时有关行政机关或相应法定部门对原告四川洪腾公司在投标时是否具有业绩造假等违约行为,未作出相关认定,本院无法确认原告四川洪腾公司有业绩造假等行为。故原告四川洪腾公司要求被告嘉陵思源学校退还其在四川建设网指定建行高版网银账户内缴纳的保证金80万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四川洪腾公司要求被告嘉陵思源学校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8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由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思源实验学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从银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