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跃军与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军,王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胡跃军。被执行人:王洪成。胡跃军与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跃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成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跃军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44元,执行费68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4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