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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琨与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琨,李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093号原告:王琨。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王琨诉被告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琨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琨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根源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杰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