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675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伍君芳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海龙、于绍顺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7月12日,周某向李某某借款11万元,李某某当天将现金11万元支付给被告周某,周某当场写下借条,约定于2015年8月12日之前还清。但周某仅于2015年7月25日左右归还了20600元,之后再未向李某某归还分文。李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向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89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89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周某既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周某因生活及生意周转需要向李某某借款11万元。李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在浏阳河畔附近向周某交付现金11万元。周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该款于2015年8月12日前归还,如有违约,周某应向李某某支付每日2%的违约金。2015年7月25日,周某向李某某归还借款20600元,之后再未向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违约金。李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周瑞金的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某因生活及生意周转所需向李某某借款11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某某将11万元现金交付给周某,符合交易习惯,李某某已履行了交付借款本金11万元的义务,周某应按约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李某某自认周某已于2015年7月25日向其偿还借款20600元,本院不持异议。故周某尚欠李某某借款本金89400元。因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每日2%的违约金过高,李某某在庭审中要求周某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周某应向李某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89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9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89400元;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89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1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旖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