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46-8号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新车站步行街西10号。法定代表人刘绍鹏,该公司董事长。追加被告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德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追加被告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黑龙江路支行账户21×××14中的存款5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李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