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唐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昌乐县唐吾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洪政、刘玉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唐吾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张洪政,刘玉芹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昌乐县唐吾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仁信。被告张洪政。被告刘玉芹。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已结案,现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