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唐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昌乐县唐吾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洪政、刘玉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唐吾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张洪政,刘玉芹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昌乐县唐吾镇杏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仁信。被告张洪政。被告刘玉芹。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已结案,现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