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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执指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州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燕子岗街68号43幢自编冠军楼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李京烨,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西杨家埠村。法定代表人许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室内艺术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仲调字第393号调解书立案的(2016)鲁07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室内艺术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