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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水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兴,男,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身份证号码×××1036,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水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陈水兴利用手提机(号码为151××××3368,131××××0295)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系工具,先后在汕尾四马路“汕尾市财政局”附近、“奎山综合市场”附近、“荷包岭车站”旁路段、“金某KTV”旁路段、“信利电子厂”附近路段、海滨大道“世纪豪庭小区”面前路段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郑某共9次,共得款人民币43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水兴还在其家中,即汕尾市区“园林小区”大门左转第二栋楼18号401的出租房内,容留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次。同年10月26日22时,被告人陈水兴在汕尾市区凤山街道滨海社区海滨大道“世纪豪庭”门前路段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25小袋。经鉴定,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的,净重共计33.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共计48.61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水兴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给他人,情节严重,又非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水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陈水兴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50克以上给他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水兴吸毒成瘾后为满足吸毒所需毒资,通过号码为151××××3368、131××××0295的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贩卖毒品。2015年10月22日吸毒人员郑某遇见被告人陈水兴后得知被告人陈水兴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遂通过号码为150××××0108、131××××1938的手提机与被告人陈水兴联系,于同月22日13时左右在汕尾四马路“汕尾市财政局”附近向被告人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3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5克;于23日16时左右及同日21时左右在汕尾市区文明××路“奎山综合市场”各向被告人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重约1克;于24日15时多、同日21时多,25日16时多、21时多,在汕尾“金某KTV”附近各向被告人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重约1克;26日15时多在汕尾“信利电子厂”附近及同日21时多在汕尾××海滨大道“世纪豪庭”门前路段分别向被告人陈水兴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各1次,每次重约1克。其中,2015年10月22日13时多、23日16时多、24日15时多、25日16时多及26日15时多,被告人陈水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郑某后,容留吸毒人员郑义锐在其位于汕尾市区“园林小区”大门左转第二栋楼18号401的出租屋内吸食所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水兴在汕尾市区海滨大道“世纪豪庭”门前路段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6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9小袋、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提机(号码为131××××0295)和“VIVO步步高”牌手提机(号码为151××××3368)各1部、二轮摩托车一辆及人民币80元。所缴获的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含海洛因成分的,净重共计33.91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共计48.6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凤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26日22时该派出所民警在汕尾市区海滨大道“泰濠世纪豪庭”门前路段抓获被告人陈水兴,并对被告人陈水兴人身及犯罪现场汕尾市区“园林小区”大门左转第二栋楼18号401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陈水兴身上缴获并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16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9小袋、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提机(号码为131××××0295)和“VIVO步步高”牌手提机(号码为151××××3368)各1部、二轮摩托车一辆及人民币80元。所缴获的物品及犯罪现场均已拍照附卷。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51××××3368及150××××0108的手提机,号码为131××××0295及131××××1938的手提机于2015年7月29日至同年10月29日的通话记录情况,其中吸毒人员郑某所使用的号码为150××××0108、131××××1938的手提机与被告人陈水兴所使用的号码为151××××3368的手提机与2015年10月22日至同月26日有多次通话记录。3.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5)523号)及《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5)00501号),证实民警在被告人陈水兴处扣押的疑似毒品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的,净重共计33.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共计48.61克。4.《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汕市区法刑初字第33号)及广东省揭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2015)揭监放字第290号),证实被告人陈水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5.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2日他碰见认识20多年的朋友陈水兴,当日下午他用号码为150××××0108的手提机拨打陈水兴号码为151××××3368的手提机问陈水兴有没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卖,陈水兴说有,叫他到汕尾四马路“汕尾市财政局”门前,他到后向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30元的甲基苯丙胺,重约0.5克,并问陈水兴有没有地方吸食毒品,陈水兴带他到汕尾市区“园林小区”大门左转第二栋楼18号401的出租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他通过号码为150××××0108、131××××1938的手提机拨打陈水兴号码为151××××3368、131××××0295的手提机联系后,于同月23日16时及同日21时左右,在汕尾市区文明路“奎山综合市场”附近,各向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于同月24日15时在汕尾“荷包岭车站”附近及同日21时左右在汕尾“金煌KTV”旁边各向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于同月25日16时左右及21时左右在汕尾“金煌KTV”旁边,各向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于同月26日15时左右在汕尾市区“信利电子厂”附近及同日21时左右在汕尾市区海滨大道“泰濠世纪豪庭”门前路段,各向陈水兴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期间,他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14时、23日16时、24日15时、25日16时及26日15时向陈水兴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其位于汕尾市区“园林小区”大门左转第二栋楼18号401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经辨认相片,指认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陈水兴。6.被告人陈水兴供述,供认他吸毒严重成瘾,通过贩卖毒品赚取吸食毒品所需的毒资,以每克甲基苯丙胺人民币25元及海洛因90元购入后以每克甲基苯丙胺人民币50元、海洛因人民币130元贩卖。其所供述的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时间、地点等经过与证人郑某上述证言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水兴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50克以上给他人。经查,被告人陈水兴在侦查机关供述了上述本院查明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郑某的犯罪事实,该供述与证人郑某证言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陈水兴时从被告人陈水兴处缴获海洛因33.91克、甲基苯丙胺48.61克,有《扣押清单》及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5)523号)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的规定,被告人陈水兴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海洛因33.91克、甲基苯丙胺48.61克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据此,被告人陈水兴提出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兴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水兴实施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的海洛因33.91克、甲基苯丙胺48.61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依法应在贩卖毒品五十克以上的量刑档次处罚。被告人陈水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水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水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贩卖毒品联系工具旧“诺基亚”牌手提机和“VIVO步步高”牌手提机各1部、二轮摩托车一辆及人民币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邱锦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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