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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2016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6年1月7日6时许,驾驶冀R×××××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黄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王公路14千米+7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王××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肇事经过。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王××的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凭票担负王××的医疗费,另一次性赔偿王××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已履行。被害人王××的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接报事故登记、案件来源、接处警详情、到案经过、120出诊派车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被害人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委托书、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宗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速录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