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与姚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姚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3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关山堤内。法定代表人:聂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姚燕。申请人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22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该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2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