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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汤东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汤东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59号原告黄建军,男,生于1953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铭,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东洋,男,生于1976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民兴,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诉被告汤东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申请和解期一个月。2016年4月22日,原告黄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以本案被申请人所履行的合同义务尚需等待确认损失大小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简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