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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池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广桥头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二张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在此期间,被告人池某共抽取头薪款9000元以上。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池某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卢某、吕某、支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池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