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卢天兵、朱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卢天兵,朱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卢天兵,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朱细兰,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江县,系卢天兵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天兵、朱细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天兵、朱细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天兵、朱细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天兵、朱细兰银行存款307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