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科荣与屈双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荣,屈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科荣,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屈双成,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科荣与被执行人屈双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科荣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500元;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7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弋 行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