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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廷响与被执行人唐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廷响,唐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唐廷响,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有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廷响与被执行人唐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唐有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廷响案款1.44万元,承担执行费116元,本院实际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44万元案款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有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全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