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杨小彬、张杰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32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彬,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长沙市望城区某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案发前住长沙市望城区某KTV宿舍。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依法传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杰,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大专肄业文化,案发前任长沙市望城区某酒吧主管,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志勇,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案发前任长沙市望城区某酒吧营运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被告人谭宏旺,曾用名谭旺,外号“彪伢子”,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主动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8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晚22时30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某酒吧里,被害人袁某因喝醉了酒与酒吧里的一名男顾客跳舞时发生推扯。袁某要吧台工作人员丁某将音量关掉,丁某未关,袁某遂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屏、打碟机等推倒。打碟机打到旁边墙上的液晶拼接屏上,致使一台17寸的AOC电脑液晶显示器、一个先锋CDJ850打碟机、一台型号三星DID高清电视液晶拼接屏等物损坏。酒吧工作人员姚某2上前制止时,被袁某打了两个耳光。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等人见状上前对袁某一阵拳打脚踢。后陈志勇和张杰将袁某拖到酒吧门外扔在地上,杨小彬冲过去对袁某的臀部踢了一脚,谭宏旺对袁某的臀部踢了两脚。袁某起来又打了姚某2面部一下,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等人又将袁某打倒在地,众人围着袁某,用脚踢、踩袁某的肚子、腹部、背部等多处。后又将袁某打倒在酒吧储物台处,对袁某身上一阵乱踢乱踩,致使袁某的腹部、腰背部等处受伤,其中腹部肝破裂。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3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周某、李某、杨某和朋友常某等人到长沙市望城区某KTV钱柜包厢唱歌。周某、常某在KTV大厅聊天嬉闹时,把大厅墙柱的玻璃碰裂了。李某等人就与KTV运营总监肖某协商赔偿事宜,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小彬、张杰等人见状,就到KTV的监控室里拿来了钢管和橡胶棒。为平息事端,周某的同学积极与KTV方的肖某等人来到大厅旁边的包厢进行协商。肖某就要其工作人员将踢玻璃的人找来协商。杨小彬、张杰伙同KTV其他工作人员持钢管等工具在二楼楼梯间找到了周某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杨小彬、张杰等人手持钢管与周某、李某、杨某等人扭打在一起,将周某、李某、杨某打伤。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3月27日,某KTV方与被害人方某、杨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某KTV方替杨小彬等人赔偿周某、李某、杨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万元。同日,周某、李某、杨某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杨小彬等人从轻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袁某身体致重伤,杨小彬、张杰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周某身体致轻伤,杨小彬、张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陈志勇、谭宏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杨小彬、张杰已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周某、李某、杨某和朋友常某等人到长沙市望城区某KTV钱柜包厢唱歌。周某、常某在KTV大厅聊天嬉闹时,碰裂了大厅墙柱的玻璃,于是李某等人与KTV运营总监肖某协商赔偿事宜,表示愿意赔偿KTV损失400元。协商过程中,周某又继续踢了刚刚碰裂的玻璃一下,接着常某也踢了几下,将玻璃彻底踢碎。肖某认为周某等人此举是在砸KTV的场子,遂与周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小彬、张杰等人见状,就到KTV的监控室里拿来了钢管和橡胶棒。为平息事端,周某的同学积极与KTV一方的肖某等人来到大厅旁边的包厢进行协商。肖某要工作人员将踢玻璃的人找来协商。于是,杨小彬、张杰连同KTV其他工作人员在二楼楼梯间找到了周某等人。因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杨小彬、张杰等人手持钢管与周某、李某、杨某等人扭打在一起,将周某、李某、杨某打伤。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3月20日晚,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某KTV负责人将杨小彬等人带至派出所配合调查,杨小彬交代了自己参与殴打周某等人。3月26日,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某KTV一方包括杨小彬、姚某2、侯某均来到派出所,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周某一方进行调解。后没有达成一致,民警遂将杨小彬等人依法传唤进行进一步调查,杨小彬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2015年3月27日,某KTV方与被害人方某、杨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某KTV方替杨小彬等人赔偿周某、李某、杨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万元。同日,周某、李某、杨某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并对杨小彬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高塘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杨小彬等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证明:2015年3月20日晚,某KTV负责人经民警通知,将杨小彬和姚某2带至派出所配合调查。3月26日,某KTV一方连同杨小彬、姚某2、侯某等人在派出所就故意伤害一事参与调解。办案民警于当日对杨小彬进行传唤,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2015年3月27日,某KTV老板董某、工作人员杨小彬、姚某2、侯某与被害人方某、杨某、李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周某、李某、杨某等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000元,周某、李某、杨某对杨小彬、姚某2、侯某表示谅解。3、案发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周某被殴打现场的情况。4、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的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在某KTV视频监控室地上的一塑料筐中检查到三根钢管、一根橡胶棒,随即予以扣押。经指认,该钢管、橡胶棒是在案发当天用于打架的工具。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部分截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某KTV二楼楼梯口监控录像、吧台处监控录像、大厅走道上的监控录像,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周某、杨某对被告人杨小彬等人进行辨认。7、(望)公(物)鉴(活检)字[2015]072号、073号、0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8、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周某等人因损坏KTV玻璃一事与对方发生冲突,继而被KTV的保安持铁棍殴打的经过。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双方因周某等人损坏KTV玻璃一事发生冲突,周某和李某被KTV的五六个工作人员持钢管殴打的经过。杨某在制止时,被对方一高个男子用钢管砸中了额头。1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周某等人因损坏KTV玻璃一事与对方发生冲突,继而被KTV的保安用钢管殴打的经过。11、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明:双方发生争执,其从张杰手上拿过一根铁棍,后在冲突中姚某2、杨小彬、张杰、侯某、叶某均持钢管与对方扭打的过程。12、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因玻璃被毁坏一事被害人一方与KTV发生冲突,以及姚某2、张杰、杨小彬、侯某均持钢管与被害人一方扭打的过程。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因玻璃被毁坏一事被害人一方与KTV发生冲突,在包厢协商赔偿事宜的时候,外面保安和被害人一方打起来了,看到对方那个开始踹玻璃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头上出了血。14、证人卜某的证言,证明:因玻璃被毁坏一事被害人一方与KTV发生冲突,在协商过程中,被害人一方五六个男子和KTV的五六个员工扭打在一起,被害人一方用拳头打,员工用金属伸缩棍打对方,员工方动手的有杨小彬、姚某2、张杰等人,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15、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因玻璃被毁坏一事与KTV发生纠纷,于是与KTV一方在包厢进行协商,之后听见有人打架,出来看见周某、杨某、李某受了伤,还有人拿钢管殴打自己。16、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因玻璃被毁坏一事与KTV发生纠纷,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冲突,周某、杨某、李某被KTV工作人员持钢管打伤。1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因客人喝醉酒后踹坏了KTV大厅的玻璃一事引发双方冲突并打架的过程。18、被告人杨小彬的供述,证明:因KTV玻璃被毁坏一事与被害人一方发生冲突,于是就和张杰一起去拿了钢管;在二楼楼梯间找到对方时,因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便和姚某2、张杰、叶某、侯某一起持钢管殴打对方。19、被告人张杰的供述,证明:看到被害人一方与KTV方发生争执后,和杨小彬以及另一个人一起去拿了钢管和橡胶棒,自己拿了三根钢管,分给姚某2、侯某各一根。双方在楼梯间打起来后,张杰等人持钢管向对方殴打。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小彬、张杰均提出自己没有持钢管殴打到被害人周某头部。经审查,被告人杨小彬、张杰对于自己持钢管参与殴打周某等人一事无异议,因此,与公诉机关证明的事实及证明目的并无冲突,上述证据均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二、2015年4月8日晚22时30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某酒吧里,被害人袁某酒后因跳舞时与酒吧里另一男顾客发生推扯,当即要吧台工作人员丁某将音量关掉,丁某未关,袁某遂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屏、打碟机等推倒。打碟机被推倒时打到旁边墙上的液晶拼接屏上,致使一台17寸的AOC电脑液晶显示器、一个先锋CDJ850打碟机、一台型号三星DID高清电视液晶拼接屏等物品损坏(经鉴定价值为10975元)。酒吧工作人员姚某2上前制止时,被袁某打了两个耳光。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等人见状,便上前对袁某进行殴打。随后陈志勇和张杰将袁某拖到酒吧门外的地上,杨小彬冲过去对袁某的臀部踢了一脚,谭宏旺对袁某的臀部踢了两脚。袁某起来又打了姚某2面部一下,于是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等人又将袁某打倒在地,围着袁某用脚踢、踩其肚子、腹部、背部等多处。最后,将袁某打倒在酒吧储物台处,对袁某身上进行踢、踩,致使其腹部、腰背部等处受伤。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腰背部等处致:1、闭合性腹部外伤:肝破裂;2、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肝破裂”已行“剖腹探查、右半肝切除术”,被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杨小彬、张杰在长沙市望城区某酒吧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志勇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谭宏旺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常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杰、杨小彬、陈志勇、谭宏旺的身份信息情况,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2012)合江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小彬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9日晚上21时许,公安民警在某酒吧内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杨小彬、陈志勇、张杰传唤到高塘岭派出所。2015年4月10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某酒吧将谭宏旺传唤到派出所。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步行街某酒吧案发现场的情况。5、(望)公(物)鉴(活检)字[2015]1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袁某因闭合性腹部外伤:肝破裂,已行“剖腹探查、右半肝切除术”;以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6、益阳市梓山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袁某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7、(望)公(物)鉴(活检)字[2015]1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姚某2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袁某损坏的某酒吧物品价值10975元。9、调取证据通知书、案发时的视频监控及部分视频截图,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时段某酒吧内的视频监控资料。10、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自己因损坏了酒吧吧台的物品并动手打了前来制止的一男性工作人员后,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酒吧的七、八个工作人员拳打脚踢的过程。1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听说酒吧工作人员姚某2、杨小彬、张杰以及彪伢子参与殴打了袁某,同时还具体介绍了酒吧财物的损坏情况。1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袁某要求其关闭音响,因其未关,袁某动手损坏了吧台上的物品并打了前来制止的姚某2脸部一拳。陈志勇制止未果并被袁某打了一拳,随后二人发生冲突。张杰等人过来后,陈志勇和张杰将袁某拖到门外。在外面,其同事殴打了袁某,但他不在现场,没有看到具体情况。13、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明:袁某砸坏酒吧设备,其上前制止时,被袁某打了二个耳光,于是陈志勇前来帮忙,与袁某互有拉扯。随后,酒吧工作人员将袁某拖到酒吧外的楼梯口,袁某又打了姚某2一下,于是叶某、张杰也打了袁某一、二下。1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袁某醉酒后与另一顾客发生争执,继而推倒了酒吧的设备,姚某2前去制止时,被袁某打了两个耳光。酒吧其他工作人员就将袁某拖出了酒吧。15、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看见张杰、杨小彬、陈志勇、“彪伢子”、姚某2用脚踢、踩被害人袁某的事实。16、被告人张杰的供述,证明:其和杨小彬、陈志勇、谭宏旺等人在舞台边、酒吧门口、酒吧门里三处地方殴打袁某的事实经过。17、被告人陈志勇的供述,证明:其因看见姚某2被打于是前去制止,被袁某打中了眼部,于是踢了袁某两脚,并抱住袁某和他一起从舞台上摔了下去。随后,和张杰一起将袁某拖向门外,在拖的过程中,有多人踢打被害人;在酒吧的门口,又有多人殴打被害人;在酒吧门口时,他也参与了殴打行为。18、被告人杨小彬的供述,证明:其和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等人在舞台边、酒吧门口、酒吧门里三处地方殴打袁某的事实经过。19、被告人谭宏旺的供述,证明:其和杨小彬、张杰、陈志勇等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志勇、谭宏旺对到案经过提出异议:陈志勇提出,其于2015年4月9日下午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主动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谭宏旺提出,其于2015年4月10日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主动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本院经与公安机关核实,被告人陈志勇、谭宏旺反映的到案情况属实,其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关于被告人杨小彬、张杰的到案情况属实,本院予以认可。四名被告人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均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及长沙市望城区某娱乐中心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274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袁某与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董某达成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董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2016年4月20日,董某已向袁某支付10万元,余款按双方约定分期支付;袁某对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解笔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经调解,袁某与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董某斌达成协议,由董某向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2016年4月20日,董某已向袁某支付10万元。袁某对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袁某身体致其重伤;被告人杨小彬、张杰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周某身体致其轻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故意伤害袁某的犯罪中,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并参考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进行处罚;在故意伤害周某等人的犯罪中,被告人杨小彬、张杰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并参考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进行处罚。被告人陈志勇、谭宏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袁某的犯罪中,被告人杨小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周某等人的犯罪中,被告人杨小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彬、张杰、陈志勇、谭宏旺分别得到了被害人袁某、周某等人的谅解,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志勇、谭宏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在社区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杨小彬、张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志勇、谭宏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小彬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三、被告人陈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谭宏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陈志勇、谭宏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李喻洁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