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王同、朱全龙、陆忠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红英,王同,朱全龙,陆忠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红英,女,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同,男,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朱全龙,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陆忠房,男,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红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同、朱全龙、陆忠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红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红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红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郝 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