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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陈世权,张芙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张芙蓉,陈世权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26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晋涛,行长。被申请人张芙蓉,女,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陈世权,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芙蓉、陈世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芙蓉、陈世权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芙蓉、陈世权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