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某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某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