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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忠华与蒋新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华,蒋新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6号申请执行人朱忠华,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蒋新雨,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现羁押于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朱忠华与被执行人蒋新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新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忠华案件款1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忠华要求被执行人蒋新雨应给付案件款1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40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蒋新雨依法进行了“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羁押期间,申请人朱忠华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奎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