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娟与被告李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娟,李胜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388号原告赵晓娟。被告李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娟与被告李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