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张化利、张春霞、郭士刚、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张化利,张春霞,郭士刚,徐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7民初6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化利,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春霞,女,汉族,i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郭士刚,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徐娟,女,汉族,1984年l0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张化利、张春霞、郭士刚、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张化利、张春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年利率i5.84%,逾期加收30%罚息,借款到期日2015年12月19日。被告郭士刚、徐娟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欠本金25002.2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化利、张春霞偿还借款本金25002.24元及其逾期利息;被告郭士刚、徐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四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化利、张春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9日,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张化利、张春霞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两被告提供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84%,2015年12月19日到期。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张化利6217994681000831601账号发放了借款本金5万元。同日,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还与被告郭士刚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被告郭士刚自愿为被告张化利、张春霞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障范围为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陆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截止2015年8月16日,被告张化利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25002.4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要求自2015年8月16日开始按月利率17.16%计息(利息罚息)。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以被告郭士刚与被告徐娟系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张化利、张春霞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郭士刚签订的小额借款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照执行。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张化利、张春霞发放了借款,被告张化利、张春霞也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二被告没有依约偿还,造成逾期,属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士刚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在被告张化利、张春霞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规定。而原告要求被告郭士刚的妻子徐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己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化利、张春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2.4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二、被告郭士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邮政夏津县支行对被告徐娟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张化利、张春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