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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邹文英诉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英,蔡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3630号原告邹文英,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蔡东,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未到庭).原告邹文英与被告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花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文英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被告以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承诺两月内偿还,并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5750元。被告蔡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被告蔡东向原告邹文英借款1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邹文英现金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借款人:蔡东2015.6.17还款日期:2015.8.17”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遂起诉本院。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主动放弃追偿利息750元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蔡东向原告邹文英借款150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主张,有其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当庭主动放弃追偿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法律所赋予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蔡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蔡东偿还原告邹文英借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东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