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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7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杭州琦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兴忠等与陆寿庆、周美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琦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兴忠,沈惠琴,陆寿庆,周美华,朱炳华,朱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785-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琦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仲家舍。法定代表人:戴兴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兴忠,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沈惠琴,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陆寿庆,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周美华,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炳华,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锦根,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琦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兴忠、沈惠琴与被执行人陆寿庆、周美华、朱炳华、朱锦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周美华执行款95867.41元、被执行人朱锦根执行款7250.97元。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陆寿庆、周美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琦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兴忠、沈惠琴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损失122189.0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朱炳华、朱锦根对被执行人陆寿庆、周美华未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陆寿庆、周美华、朱炳华、朱锦根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7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琦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兴忠、沈惠琴发现被执行人陆寿庆、周美华、朱炳华、朱锦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