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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郭玮峰、郭水华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玮峰,郭水华,范瑞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515-1号申请执行人郭玮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郭水华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上杭县(现已故)。被执行人范瑞照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玮峰与被执行人范瑞照、郭水华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水华在案件受理后已因病逝世。根据判决被执行人范瑞照的义务是拆除砖墙,被执行人范瑞照在本院通知其拆除后有将砖墙拆除但未清除干净,被执行人范瑞照认为其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申请执行人郭玮峰则认为被执行人范瑞照未完全按判决书履行,双方对履行结果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又系邻居关系,被执行人已其本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只是对履行结果有争议,现如对被执行人范瑞照采取强制措施必将加剧双方的矛盾,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该案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字第5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郭玮峰认为该案需继续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