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农民。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金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汇头村赖头闸旁边桥头西边小店内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头,招揽金某丁、李某等人赌博,金某甲每天从中抽取几十元到两百元不等的场头费,该场头开设七八十天,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赃票据,证人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李某、金某戊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金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