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任玉祥与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三人库车县铜场水库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祥,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张程,库车县铜场水库管理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815号原告任玉祥,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被告张程,男,汉族,约38岁,住石河子市。第三人库车县铜场水库管理站。住所地库车县阿格乡栏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祥诉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张程、第三人库车县铜场水库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750元,保全费3411元,合计8161元,由原告任玉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